中创新航:福州中院判决公司应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 赔偿3580万元

2月21日,中创中院止销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公告,新航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福州《民事判决书》: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;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,800,判决品赔000元,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,应停元000元;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,售侵693.12元;驳回宁德时代的害宁其他诉讼请求。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德时代专的产民事起诉状后,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 专利的利权无效宣告请求,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。偿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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