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语 身为河南新县农商行旗下支行的挪用农商副主任,程某居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,银行将客户用于还贷的客户部分资金收入私囊。一边用于向他人放贷,资金主任一边还供自己挥霍使用...... 谁能想到,放贷身为银行工作人员,消费新县行支行副不思恪尽职守,河南获刑反而监守自盗。挪用农商 日前,银行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客户一则判决书,将河南新县农商银行(下称:新县农商行)一位员工程某挪用客户资金的资金主任犯罪细节揭露于众。 程某身为新县农商行旗下支行的放贷副主任,居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,消费新县行支行副将客户用于还贷的河南获刑部分资金收入私囊。 程某将客户的挪用农商这些资金,一边用于向他人放贷,一边还供自己挥霍使用......所作所为,令人大跌眼镜。 01 挪用客户资金近27万 判决书显示,60后的程某是新县农商行的一位老员工,在该行工作时间长达十余年。 2006年2月至2016年8月这十年期间,程某在新县农商行沙窝支行担任副主任、客户经理、信贷员等职务,主要负责管理片区贷款业务。 同时,程某还负责接收客户的现金或者转账,接收后代为归还客户在该行的贷款本息。 谁能想到,利用手中能代客户向银行归还本息的职务便利,程某竟干起了“挪用客户资金”的勾当。 贷款客户林某就是被程某挪用还贷资金的客户之一。 2011年3月,林某在程某所在的新县农商行沙窝支行申请了贷款20万元,负责这笔贷款的信贷员就是程某。 贷款成功发放后,林某每次还款都是将现金交给程某,让其代为归还自己在新县农商行的贷款本息。 本着对银行以及这位银行副主任的信任,林某于2015年12月和次年3月,分别将2万元和11.9万元现金交给了程某。 然而,程某却并没有将林某交付的这些现金用于归还林某的贷款。 同样被这位银行副主任蒙在鼓里的还有新县农商行客户吴某。 2014年,吴某向新县农商行沙窝支行申请了200万元的贷款,负责这笔贷款事宜的也是程某。 贷款成功申请并发放后,吴某在后续的两年间,一共向程某转账15笔资金,用于归还自己在该行的贷款,转账资金合计约69.47万元。 但是,程某利用职务之便,将上述资金中的13万元“悄然挪走”。 也即是说,从客户林某和吴某的手中,程某前后合计挪用了近27万元。 可怜二人还都以为自己交给程某的钱,都用于偿还了自己的贷款,但其实部分钱财早已落入了程某的私人腰包。 02 用于放贷、个人使用 作为一家银行支行副主任,本应该恪尽职守,为客户做好金融服务,但程某却利欲熏心,监守自盗,所作所为令人咋舌。 那么,程某所挪用的客户资金,究竟被其用在了哪里呢? 判决书显示,从客户林某手中挪用而来的共计13.9万元现金,程某转手就借贷给了张某使用。 谁能想到,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,程某利用自己银行副主任、信贷员的职务便利,以银行名义从客户手中收取来的还贷资金,竟被其以个人名义向私人放贷,干起了“放贷收利息”的生意。 而从客户吴某手中挪用而来的13万元,尽管没有被程某用于对外放贷吃利息,但却被其用于个人使用。 所谓要想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。 2020年10月,程某被新县农商行开除。次年12月,程某被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。 03 以挪用资金罪获刑8个月 程某落网后,其近亲属于今年1月和3月,分别主动向客户林某的贷款账户归还了约13.96万元,向客户吴某的贷款账户归还了13万元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程某作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,或者借贷给他人,超过三个月未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。 不过,法院鉴于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愿意接受处罚。同时,在被提起公诉之前,亲属已将挪用的客户资金退还,所以对程某酌情从轻处罚。 最后,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决程某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一年。并责令程某退赔新县农商行因其挪用资金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。 |